TN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6-10)
消費/小額
TNEV
2026-06-10
案號:南小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小補字第223號
原 告 陳桂香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雅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 萬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
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
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