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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買賣價金(2026-04-28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4-28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小字第592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

被      告  曾怡君  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
經本院以115年度司促字第2290號核發在案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3,762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原告僅繳納500元,尚應補繳1,00
0元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
其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楊亞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,命補繳裁判費
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
抗告。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雅婷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50,321元 1 利息 2,784元 114年9月1日 115年2月3日 (156/365) 16% 190.38元  2 利息 9,933元 114年9月1日 115年2月3日 (156/365) 16% 679.25元  3 利息 9,419元 114年9月1日 115年2月3日 (156/365) 16% 644.1元  4 利息 664元 114年9月1日 115年2月3日 (156/365) 16% 45.41元  5 利息 7,723元 114年9月1日 115年2月3日 (156/365) 16% 528.13元  6 利息 5,648元 114年9月1日 115年2月3日 (156/365) 16% 386.23元  7 利息 14,150元 114年9月1日 115年2月3日 (156/365) 16% 967.63元  小計       3,441.13元 合計        53,762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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