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2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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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20
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小字第529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
被 告 秦俊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3,784元
【計算式:請求金額72,801元+起訴前利息及違約金共983元(元以
下4捨5入)=73,784元】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劉秀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顏珊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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