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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20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4-20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小字第529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
訴訟代理人  吳佳蓉
被      告  秦俊傑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3,784元
【計算式:請求金額72,801元+起訴前利息及違約金共983元(元以
下4捨5入)=73,784元】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劉秀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整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顏珊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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