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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6-04-08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4-08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小字第468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代  表  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宇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前經原告向本院
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97,311元(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先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,尚
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彭蜀方
附表:(幣別:新臺幣;年份:民國)
編號 項目 計算本金 (元) 計息起算日 (年/月/日) 計息末日 (年/月/日) 年利率 金額 (元)   1 本金 43,916    43,916   2 利息 43,916 115/2/6 115/3/2 12.2% 366.97   3 本金 52,489    52,489   4 利息 52,489 115/2/6 115/3/2 15% 539.27      合計 97,311.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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