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6-04-08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08
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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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小字第468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陳佳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宇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前經原告向本院
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97,311元(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先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,尚
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彭蜀方
附表:(幣別:新臺幣;年份:民國)
編號 項目 計算本金 (元) 計息起算日 (年/月/日) 計息末日 (年/月/日) 年利率 金額 (元) 1 本金 43,916 43,916 2 利息 43,916 115/2/6 115/3/2 12.2% 366.97 3 本金 52,489 52,489 4 利息 52,489 115/2/6 115/3/2 15% 539.27 合計 97,311.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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