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示筆錄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4-22)
消費/小額
宣示判決筆錄
2026-04-22
案號:南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宣示判決筆錄
115年度南小字第4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
被 告 鄭祐程即鄭佑程
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41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於
中華民國115 年4 月22日上午09時5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
簡易庭簡易第三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蔡岳洲
書記官 陳惠萍
通 譯 吳勁翬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主 文
一、被告鄭祐程即鄭佑程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,539元,及其中新
臺幣19,286元自民國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
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陳惠萍
法 官 蔡岳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
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),
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
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惠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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