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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3-24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3-24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小字第409號
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代  表  人  陳載霆  
訴訟代理人  郭書妤  
被      告  林岱佑即林正泰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   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    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對於本件被告提起訴訟時,被告之戶籍地址設在臺南
   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東區辦公處,有卷附戶籍謄本可考(南小字
    卷第24頁)。而依本院查詢的被告戶政資料,被告早於民國1
    12年間,戶籍即已被遷入該戶政事務所,另依本院查得的另
    案資料,被告於114年間的住址為臺中市北區(以上均見限閱
    卷),顯見被告迄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,應非以臺南市為
    其生活中心,而是以臺中市為其住所。因此,依民事訴訟法
    第1條第1項規定,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原
   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容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
    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蜀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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