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3-2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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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3-24
案號:南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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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小字第409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
被 告 林岱佑即林正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對於本件被告提起訴訟時,被告之戶籍地址設在臺南
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東區辦公處,有卷附戶籍謄本可考(南小字
卷第24頁)。而依本院查詢的被告戶政資料,被告早於民國1
12年間,戶籍即已被遷入該戶政事務所,另依本院查得的另
案資料,被告於114年間的住址為臺中市北區(以上均見限閱
卷),顯見被告迄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,應非以臺南市為
其生活中心,而是以臺中市為其住所。因此,依民事訴訟法
第1條第1項規定,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原
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容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
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彭蜀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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