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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示筆錄 清償債務(2026-04-13)

消費/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6-04-13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宣示判決筆錄
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南小字第362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楊紋卉  
被      告  劉慶忠律師即李永蓮之遺產管理人

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南小字第362 號清償債務事件,於中華民
國115 年4 月13日上午10時本院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
員如下:
    法  官  許嘉容
    書記官  李崇文
朗讀案由被告到庭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文
被告劉慶忠律師即李永蓮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永蓮
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66,796元,及其中新臺幣2,730 元
自民國112 年3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7.58%計算之
利息;及其中新臺幣64,066元,自民國112 年2 月7 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月  13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
          書記官 李崇文
          法 官 許嘉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
內容。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書記官 李崇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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