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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3-09)

消費/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6-03-09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
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186、188 號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 王婉馨
被      告  賴品萱即賴靖諭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
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南小字第172 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
於中華民國115 年3 月9 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
南簡易庭第1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    法  官  王偉為
    書記官  賴葵樺
    通  譯  魏諺騰
朗讀案由。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 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,758元,及其中新臺幣57,079元自
  民國114 年7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
  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
 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葵樺
            法 官 王偉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
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葵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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