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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買賣價金(2026-01-06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1-06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小字第13號
原      告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

被      告  呂以雋  
訴訟代理人  黃華珍、呂孟家

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以雋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前聲請對
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1,210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
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 1    月     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  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具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
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6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謝婷婷        
【附表】(金額:新臺幣,元以下4捨5入)
編號 項目 計算方式 金額  1 請求金額 1,207元。 1,207元  2 利息 上開請求金額其中990元,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0月14日(此有原告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,見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703號卷第5頁)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 3元 合計   1,21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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