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工資等(2026-04-20)
勞資爭議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20
案號:南勞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勞簡字第6號
上 訴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瑀廷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4,6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新臺幣5,3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
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
日內逕向本庭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勞動法庭
法 官 洪碧雀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政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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