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選任特別代理人(2025-09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09-30 案號:南簡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聲字第28號
聲  請  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黃明舜  
代  理  人  楊智淵  
            吳侃蒨  
相  對  人  亞帝飯店有限公司

特別代理人  薛如媛律師
上列當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選任薛如媛律師於本院114年度南簡字第380號給付電費事件,為
相對人即被告亞帝飯店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。
  理 由
一、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,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
   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,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,得聲請受訴
    法院之審判長,選任特別代理人,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
    定有明文。次按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,於法人之代表人
    、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、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
    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
    1項、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以相對人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請求給付電費
    訴訟(案號:114年度南簡字第380號,下稱系爭事件),然
    相對人唯一董事即法定代理人陳冠霖於起訴前民國113年2月
    7日死亡,惟公司股東迄未選任新任法定代理人,致相對人
    現無法定代理人可進行訴訟,為恐因訴訟久延而導致伊受有
    損害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,聲請為相對人選
    任特別代理人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
    表、e化商工系統查詢、陳冠霖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在卷
    可參(見系爭事件卷第43至44頁、限閱卷第3至5頁),並經
   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,自有為相對人聲請選任
    特別代理人之必要。本院審酌旨揭訴訟事件性質,所涉法律
    專業度較高,宜選任法律專業人士協助相對人為訴訟行為以
    保障其權益。茲關係人薛如媛律師具法律專業知識及相當實
    務經驗,復與本件無何利害衝突之虞,並表明有意願擔任相
    對人之特別代理人(見系爭事件卷第37頁),故由其擔任相
    對人之特別代理人,應屬適當。爰依聲請人之聲請,選任薛
    如媛律師於系爭訴訟為相對人亞帝飯店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
    人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柯雅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于子寧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