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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請求損害賠償(2025-10-2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0-27 案號: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字第899號
上  訴  人
即  原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黃明舜  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秋香、沈志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
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4年10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
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0,506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7,1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
起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永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玉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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