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2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2026-03-26
案號:南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南簡字第1934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訴訟代理人 梁丞薰
被 告 孫惠君即新茶飲茶舖
孫淮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言
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38,294元,及自民國114年3月25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22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3
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之百
分之10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
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4,7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孫淮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
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孫惠君即新茶飲茶舖前於民國112年7月
24日邀同被告孫淮俊為連帶保證人,約定就孫惠君即新茶飲
茶舖對伊所負一切債務(含過去所負、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
所負之債務)以本金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
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金、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
主債務之負擔,願與孫惠君即新茶飲茶舖負連帶清償之責,
並已簽具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。依約借款期間為5年,按月
平均攤還本金,並依借款餘額按月繳付利息,借款利率按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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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利率0.5%機動計息(目前年利率為2.22%),如未按期攤
還本金時,即喪失期限利益,應立即清償本息;並自逾期日
起6個月以內,按放款利率百分之10,逾期6個月以上者,按
放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。詎孫惠君即新茶飲茶舖於11
2年7月25日向伊借款50萬元後,自114年3月25日起即未依約
攤還本金,僅繳付利息,屢經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理,被告
已喪失期限利益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被告孫淮俊為連帶保
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情,爰依兩造借款契約之約定
,求為判命如主文所示之判決等語。
三、被告則以:
㈠被告孫惠君即新茶飲茶舖部分: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,但希
望可以分期返還等語置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㈡被告孫淮俊部分: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書
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、授信約
定書、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、往來明細查詢、放款戶資料
一覽表查詢、利率歷史資料查詢為證,且為被告孫惠君即新
茶飲茶舖所不爭執,而被告孫淮俊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通知
,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
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,應視同自認,是可
認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應為真正。而被告孫惠君即新茶飲茶
舖雖辯稱:希望可以分期清償所積欠原告之款項云云。然其
所辯已為被告所不同意,則衡量兩造情形及利益,應不予准
許。從而,原告依據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,請
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其338,294元,及自114年3月25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22計算之利息,暨自114年3月26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
之10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
之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。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
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、第87條第1項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顏珊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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