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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5-12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2-24 案號: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· ✅ 被告勝訴: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,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字第1896號
原      告  王翰梧  

被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被      告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   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    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
    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簡易訴訟程序,除本章
    別有規定外,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,民事訴訟
   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
    日以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3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
    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,360元,該裁定業於114年11月14日合
    法送達原告,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,有上開裁定、送
    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本
    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收文及收狀資料
    查詢清單、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,原告逾期迄未補
    正,其訴顯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   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4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 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須附具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婷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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