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2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2-22
案號: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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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字第1891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郭明鑑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苡梨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該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404,805元(計算式:本金398,140元+起訴前利息6,276.43元+起
訴前違約金388.54元=404,804.9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5,5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5,0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
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彭蜀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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