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2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2-23
案號: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字第1874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張淑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
限公司曾聲請對被告張淑閔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
第20594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應
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2規定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萬9,723元(計算式:
本金19萬2,834元+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計算至支付命令前1日(
即114年11月27日)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共6,889=19萬9,72
3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80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3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補正,如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姚亞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,其餘部分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幸萱
附表
計算本金 (新臺幣) 編號 類別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利率 給付總額(新臺幣,四捨五入至元) 19萬2,834元 1 利息 114年7月30日 114年11月27日 10.03% 6,412元 2 六個月以內違約金 114年8月30日 114年11月27日 0.0103% 477元 合 計 6,889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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