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1-17
案號: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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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字第169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000、000、00 0、000、000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黃勝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
1,821元(計算式:請求金額10萬1,781元+起訴前即民國114年10
月14日之利息40元),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劉秀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顏珊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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