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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5-11-24 案號: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南簡字第1444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莊貽雯  
被      告  戴家妤即泡泡貴妃活動企劃工作室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,9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
    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2,02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   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且
   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應准原告之聲請,
   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兩造於民國110年8月5日簽訂授信約定書2紙(下
    稱系爭授信約定書)、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(下稱
    系爭貸款契約書),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50
    萬元,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9日起至115年8月9日止,並由借
    款人按月平均攤還本金,利息依未償還本金餘額計算按月繳
    付,且依照系爭貸款契約書第7條約定,利息依中華郵政股
    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華郵政公司)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
    機動利率加碼0.575%機動計息(現利率為年息2.295%,即1.
    72%+0.575%=2.295%);另依照系爭貸款契約書第11條第1項
    第3款約定,若被告到期(含視為到期)未依約清償本金時
    ,自到期日(含視為到期日)起改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利
    率3.5%計算遲延利息(現利率為年息6.81%,即3.31%+3.5%=
    6.81%);再者,系爭貸款契約書第11條第2項第1款違約金
    之約定,如被告未按期攤還本息,本金自約定攤還日(到期
    者以到期日、視為到期日)起及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逾期在
    6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(遲延利率)10%加計違約金;逾
    期超過6個月者,其超逾6個月部分,按約定利率20%,加計
    違約金。不料被告於114年5月9日起未依約還款,依據系爭
    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項、系爭貸款契約書第10條之約定,
    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原告無須事先通知
    或催告,即得隨時主張被告所負之債務視為一部或全部到期
    ,故於114年8月28日經原告催告被告還款未果後,被告之債
    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尚積欠本金130,901元及如附表所示利
    息、違約金未予清償,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
    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
    陳述。
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,業據提出與主張相符之系爭授
    信約定書、系爭貸款契約書、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、保證
    書、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、往來明細查詢、存款利率表、
    利率歷史資料查詢、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、戶籍謄本等件附
    卷為證(本院卷第17至59頁),經核閱無誤。又被告未於言
    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書狀爭執原告之前揭主張,依民
   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,視同自認,堪信原
    告上開主張為事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
   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
    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
   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
    予准許,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並依聲請確定
    訴訟費用額為2,020元(即第一審裁判費),及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91條第3項諭知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
    率計算之利息,應由被告負擔,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4  日
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嘉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
明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
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崇文
附表:       編號 原借本金 尚欠本金  借款日 到期日 年利率 利息 違約金 1 50萬元 4,984元 自110年8月9日起至115年8月9日止 2.295% 自114年8月9日起至114年8月27日止,按左開利率計息      6.81% 自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開利率計息 自114年9月10日起至115年3月9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超過6個月者,其超逾6個月部分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  125,917元 自110年8月9日起至115年8月9日止 2.295% 自114年5月9日起至114年8月27日止,按左開利率計息 自114年5月10日起至114年8月27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計算之違約金     6.81% 自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開利率計息 自114年8月28日起至114年11月9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超過6個月者,其超逾6個月部分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尚欠本金合計:130,901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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