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0-02 案號: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字第1366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東陽發支付命令
    ,惟被告李東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   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
    新臺幣(下同)273,53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840元,
   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340元。茲限
  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
   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張麗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
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高培馨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