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0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0-02
案號: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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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字第1366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東陽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李東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273,53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840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340元。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張麗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高培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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