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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5-09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5-09-09 案號: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沐笙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南簡字第1004號
原      告  楊婷婷  
被      告  黃冠彰  


上列被告因涉犯詐欺等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
權行為損害賠償,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968號裁定
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,及自民國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在監執行中,經合法通知後,具狀表示不願出庭,致未
   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出庭意願調查表在
    卷可稽(見南簡卷第21、23頁),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
    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間,為獲取每日新臺幣(下
    同)5,000元之報酬,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「蜘蛛
    俠」、「蝙蝠俠」、「閃電俠」等人所共同組成之具有持續
    性、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,並擔任面交取款
    車手。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
    之所有,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、洗錢及行使偽造私文
    書之犯意聯絡,先由本案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「陳靜
    宜」之不詳成員,自112年11月29日起,透過LINE向原告佯
    稱:加入「領航資訊」投資群組內,並下載「沐笙」投資軟
    體,再透過匯款、面交儲值之方式即可進行股票買賣操作獲
    利云云,致使原告陷於錯誤,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約定於11
    3年1月17日17時54分許,在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面交50
    萬元之投資款項。為面交上開款項,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
    先行偽造印有「沐笙資本股份有限公司」之「沐笙資本股份
    有限公司收據」乙張(下稱系爭收據),並交付與被告,同
    時指示被告於上開時地前往面交。被告於前揭時地到場後,
    先行向原告收取50萬元之款項,再於系爭收據上偽簽「李志
    成」之署押,並當場交付系爭收據1張與原告收執而行使之
    ,嗣被告於收畢款項後,即將所收取之全部款項交與本案詐
    欺集團之上游成員,以此方式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
    取財,並掩飾、隱匿該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,致原告受
    有損害,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規定,提起本件
    訴訟,請求被告賠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(見
    附民卷第5頁)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
    辯。
四、得心證理由:  
 ㈠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
    203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確定乙
    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電子卷證核閱無訛,又被
   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任何書
    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,視同自認該事實,是本件堪信
    原告主張為真。
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    ;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;
   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
    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
    段、第185條第1項前段、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被告既擔
    任車手提領詐款並交付詐騙集團之情事,並造成原告受有50
    萬元之財產上損害,依上開規定,被告自應與詐欺集團成員
    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且原告得對於被告請求全部
    之給付,原告主張,洵屬有據。 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
    付5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13年11月9日(見附
    民卷第13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
    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判決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
    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
    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培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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