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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示筆錄 給付電信費(2025-09-26)

消費/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5-09-26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宣示判決筆錄
114年度南小字第776號
    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
  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
              
    訴訟代理人  陳品臻
              
  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祺
              
    被      告  陳國斌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776號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中華民
國114年9月26日上午9時3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            法  官  蔡岳洲
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惠萍
            通  譯  吳勁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,648元,及其中新臺幣7,376元自
  民國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
  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月  26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惠萍
           法 官 蔡岳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
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),
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
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惠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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