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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示筆錄 給付電信費(2026-04-22)

消費/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6-04-22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宣示判決筆錄
114年度南小字第1928號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
訴訟代理人  陳品臻  

            陳永祺  

被      告  黃鈺淇  
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92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中華
民國115年4月22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簡易第三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    法  官  蔡岳洲
    書記官  陳惠萍
    通  譯  吳勁翬 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,412元,及其中新臺幣11,612元自
  民國11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
  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惠萍
           法 官 蔡岳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惠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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