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5-12-02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2-02
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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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小字第1791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林宗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1,980
元,應繳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1,000元。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
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蔡岳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陳惠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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