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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5-11-17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1-17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小字第1726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莊貽雯  
被      告  沈育馨即沈子靈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,633元(計算式如附表)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
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
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楊亞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雅婷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52,425元 1 利息 28,296元 114年10月1日 114年10月12日 (12/365) 12.83% 119.35元  2 利息 10,111元 114年10月1日 114年10月12日 (12/365) 12.98% 43.15元  3 利息 10,379元 114年10月1日 114年10月12日 (12/365) 13.24% 45.18元  小計       207.68元 合計        52,63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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