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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5-12-02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5-12-02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南小字第1634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訴訟代理人  高義欽  

被      告  吳昭霆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,681元,及其中新臺幣10,542元自民國
11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亞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
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
審裁判費。 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雅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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