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5-11-03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1-03
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小字第163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吳昭霆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,406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
1,500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
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楊亞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陳雅婷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