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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1-21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1-21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南小字第1603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
訴訟代理人  陳詩詠
被      告  李心怡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
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,41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
   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1  日
        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秉弘
【附表】(幣別:新臺幣;年份:民國)
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   期間 週年利率 1 4,973元 自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8.63% 2 54,698元 自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0.98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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