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示筆錄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1-18)
消費/小額
宣示判決筆錄
2025-11-18
案號:南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宣示判決筆錄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1樓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劉憲益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8樓
送達代收人 張秀珍 住同上
被 告 黃怡碩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○段000
巷00號
居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弄0
號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52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
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上午11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
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王鍾湄
書記官 蘇冠杰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,215元,及其中新臺幣70,488元部分,
自民國114 年9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 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蘇冠杰
法 官 王鍾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蘇冠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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