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2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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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09-23
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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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小字第1424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本院對被告包谷亭核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應以該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
萬6,323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姚亞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幸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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