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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5-10-16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0-16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小字第1423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祁紹軒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    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
   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    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;上開規定,為小額訴
    訟程序所準用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規
    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原告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具狀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
    令,並繳納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,經本院核發114年
    度司促字第14552號支付命令後,因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
    議而視為起訴。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
    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,000元,該裁定於114年9月19日合
    法送達原告,惟逾期迄未繳納等情,此有上開裁定、送達證
    書、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
    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查,揆諸前揭規定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
    ,其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    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勳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文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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