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31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5-10-31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南小字第1405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000、000、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0、000、000號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


訴訟代理人  周侑增 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000、000、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0、000、000號
被      告  張証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0,471元,及其中新臺幣2萬0,034元自
民國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秀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
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
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
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珊姍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