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(2026-02-05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2-05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小字第1404號
原      告  吳瑞祥  
被      告  葉徐麗卿(即徐金寶宗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徐麗玉(即徐金寶宗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徐慶龍(即徐金寶宗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李思盈(即徐金寶宗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徐國豐(即徐金寶宗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徐嘉羚(即徐金寶宗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徐嘉娸(即徐金寶宗之繼承人)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   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   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5日本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以中國
    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即徐金寶宗為被告提
    起本訴,惟因徐金寶宗於起訴前之103年2月7日死亡,無人
    拋棄繼承,而改以其全體繼承人即葉徐麗卿、徐麗玉、徐慶
    龍、李思盈、徐國豐、徐嘉羚、徐嘉娸為被告,上情有民事
    起訴狀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28日中信
    銀字第114224839429536號函暨附件客戶資料、徐金寶宗全
    戶戶籍資料、徐金寶宗之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、臺灣高雄
    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12月8日高少家秀家字第1140019017號
    函、家事事件(全部)公告查詢結果等在卷可按(南司小調卷
    第9、29至35、37頁;南小卷第25、27至39、55、71至75頁
    )。查上開被告之住所分別位於高雄市鳳山區、鼓山區及楠
    梓區,分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是
    本院並非有管轄權之法院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
    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 5  日
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岳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整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惠萍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