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2-11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2025-12-11
案號:南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38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劉憲益 被 告 徐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,787元,及其中新臺幣97,759元自民國 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培綺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