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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示筆錄 清償消費款(2025-12-17)

消費/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5-12-17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宣示判決筆錄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南小字第1324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郭怡廷  
被      告  方玉亭  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32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,於中華
民國114年12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    法  官  陳  薇
    書記官  謝婷婷
    通  譯  林于雅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557元,及其中新臺幣5萬9,819元自民
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婷婷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 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
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
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
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
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婷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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