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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5-12-26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5-12-26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
114年度南小字第1236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訴訟代理人  周侑增  

            洪敏智  

被      告  姜宜秀  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,134元,及其中新臺幣36,261元自民國
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,1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一、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減
   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條
   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原告起訴聲明原以:被告應給付原告
    新臺幣(下同)39,367元,及其中36,261元自民國114年5月
    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嗣變更聲
    明為:如主文第1項所示(見本院卷第35頁)。就本金、利
    息部分,分屬減縮、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均應予准許
    。
二、被告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    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(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本院114年度司
    促字第9547號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,
    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訴):被告於113年11
    月25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,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    消費。被告至114年2月13日止,累計金額37,134元未給付,
    其中36,261元為消費款,510元為循環利息,363元為違約金
    ,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,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外,另應
    給付其中36,261元自114年2月14日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  之15計算之利息。爰依系爭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
    訴訟等語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惟其於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
    狀陳述:其因受到詐騙導致刷卡產生債務,被告已報警尚在
    偵查中,該項債務尚未釐清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之規
    定提出異議等語。
三、本院得心證理由:
  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中國信託信用卡線上申請專用申
    請書、信用卡約定條款、持卡人計息查詢表、繳款利息減免
    查詢表、客戶消費明細表為證(見本院卷第41-85頁),核
    屬相符。被告雖對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547號支付命令聲
    明異議,稱其遭受詐騙而刷卡,原告請求之債務尚有爭議存
    在云云。然被告係遭受何人詐騙?詐騙之內容為何?與原告
    有何關係?為何得以拒付消費款?均未見其主張及舉證,自
    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。綜合上開證據資料,自堪信原告之
    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,
    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欠款、利息、違約金等語,洵屬
    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436條之20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
    第2項規定,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,准被告供擔保後免
    為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並依同法第436
    條之19第1項、第91條第3項規定,確定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
    第2項所示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 張麗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培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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