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5-09-08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09-08
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小字第1236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姜宜秀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姜宜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39,36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張麗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高培馨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