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示筆錄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09-11)
消費/小額
宣示判決筆錄
2025-09-11
案號:南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宣示判決筆錄
114年度南小字第1150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車佩樺
被 告 吳靜甯(原名吳靜怡)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150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
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
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王參和
書記官 沈佩霖
通 譯 閔國湘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零陸拾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萬
捌仟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一日起、其中新臺幣玖仟
壹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一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沈佩霖
法 官 王參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沈佩霖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