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10-17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0-17
案號:南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14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陳昱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 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,135元,及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