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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清償消費款(2025-09-23)

消費/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5-09-23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 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00
            0、186、188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 住同上
被   告 許月香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08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,於中華
民國114年9月23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    法  官  王鍾湄
    書記官  蘇冠杰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,692元,及其中新臺幣59,496元部分,
自民國114 年6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4 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冠杰
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鍾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冠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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