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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保險金(2025-11-1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1-14 案號:南司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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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司調字第267號
聲  請  人  鹿豫鳳  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
金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(下
    同)100萬元以上,未滿500萬元者,徵收2,000元。民事訴
    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
   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    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
   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標的之金額約為1,533,250元
   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2,000元
    ,因聲請人並未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通
    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此部分之欠缺,該通知並於同年
    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上開通知及送達證書各1件附卷可
    稽,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故聲請人所為之調解聲請,於
    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    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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