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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工資差額等(2026-02-24)

勞資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2-24 案號:南勞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勞簡字第69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楊文杰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沁琳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等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上訴聲明,並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6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
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
,即駁回其上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預納裁
    判費,且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(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
    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)及上訴理由,民事訴訟
    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條第1項第3、4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
   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
   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)
    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3
    項自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僅聲明不服提起
    上訴,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,亦未預納上訴裁判費。
   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,提出載明上訴聲明(
    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
    )之上訴狀及繕本,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,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,預納上訴裁判費(如就敗
    訴部分全部上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確定為新臺幣(下同
    )24萬4,68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
   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
    費5,175元,如未全部上訴,請自行核算),逾期未補正即予
    駁回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亦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
    裁定補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    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 姚亞儒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幸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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