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(2025-11-1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1-19
案號: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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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南簡字第338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阿味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聲請人
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判決(下
稱本件判決)代被告辦理繼承登記,送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申
請遺產稅免稅證明時,該所承辦人員表示本件判決主文第1
項「被告應就被繼承人黃致所遺如附表一編號2至3所示之遺
產辦理繼承登記」,因附表一編號2至3部分有再轉繼承,判
決主文第1項之記載應與主文第2至4項相同才能核發,故僅
核發黃致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節本,拒絕核發黃子和、黃林
梅桂、黃振松、黃西和、黃杉源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,以致
原告未能持該文件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。本件固係請
求分割黃致之遺產,惟被告之應繼分比例係繼承及再轉繼承
黃致、黃子和、黃林梅桂、黃振松、黃西和、黃杉源之應有
部分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更正本
件判決主文第1項為「被告應就被繼承人黃致、黃子和、黃
林梅桂、黃振松、黃西和、黃杉源所遺如附表一編號2至3所
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」,或依各繼承關係於當事人欄位之
被告姓名後方加註「被繼承人之姓名」,即被告「黃阿味、
王黃金珍、黃振利」加註「(即被繼承人黃致、黃子和、黃
林梅桂、黃振松之繼承人)」,被告「黃慧錦即黃杉源之繼
承人、黃奕喬即黃杉源之繼承人、黃良傳即黃杉源之繼承人
、黃良州即黃杉源之繼承人、黃淑惠即黃杉源之繼承人、黃
陳素珍即黃西和之繼承人、黃玉蓮即黃西和之繼承人、黃裕
櫻即黃西和之繼承人、黃俊達即黃西和之繼承人、黃裕湘即
黃西和之繼承人」加註「(暨被繼承人黃致、黃子和、黃林
梅桂、黃振松之再轉繼承人)」等語。
二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聲請人雖聲請更正本件判決主文第1項與當事人欄位之被
告姓名記載方式,惟關於本件被告之繼承情形業已詳載於本
件判決事實及理由四、五㈡、㈢(即判決第4至7頁),本件判
決主文第1項與當事人欄位被告姓名之記載,並無誤寫、誤
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,或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事,是本
件聲請與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不符,應予駁回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
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美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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