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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NEM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(2026-06-09)

其他/待認定 TNEM 2026-06-09 案號:南秩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
115年度南秩字第37號
移送機關  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

被移送人    沈美君


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
5年5月28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15033803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沈美君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,處罰鍰新臺幣3,00
0元。
扣案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均沒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移送人沈美君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
    :
(一)時間:115年5月23日11時29分許。
(二)地點:臺南市北區東豐路與勝利路口。
(三)行為: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。
二、前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有以下證據證明屬實:
(一)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。
(二)現場查獲錄影光碟、翻拍照片。
(三)扣案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照片1張。
三、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,處3日以
    下拘留或新臺幣18,000元以下罰鍰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
    第1款定有明文。被移送人沈美君於上開時、地吸食強力膠
    ,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
    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。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、動機、
    手段、智識程度,及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一切情
    狀,爰裁罰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另扣案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
    只,為被移送人沈美君所有,且供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    第66條第1款規定所用之物,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
    項規定沒入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66條第1款,第22條第3
   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田玉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
由,向本庭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提起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紹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