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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6-04-2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4-24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佑昇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26號
聲  請  人  慶勝企業社

法定代理人  林啓瑞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送達處所: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號
代  理  人  黃冠翔  
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,因不慎
   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4號裁定公示催告
    在案,並於民國114年7月25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
    公告完畢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
    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,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
    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公示催
    告裁定列印資料為憑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無
    訛。又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業已屆滿
    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。從而,聲請
    人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  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吳彥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但育緗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佑昇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鄭炎興 第一銀行 新營分行 慶勝企業社 林啓瑞 114年6月20日 653,671元 RA84105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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