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4-2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8
案號:重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訴字第83號
原 告 陳真真
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
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
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亦為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
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
)1,000,128元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,然其逾
期迄未補正等情,有送達證書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
等在卷可稽。依前揭法條規定,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鈞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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