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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0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重訴字第10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莊貽雯  
被      告  方建中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本
院以114年度司促字第20884號核發在案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1,574,786(計算式如附表)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9,666元,原告僅繳納500元,尚應補繳99
9,166元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官  楊亞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雅婷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11,133,348元 1 利息 533,348元 114年10月20日 114年12月2日 (44/365) 3.125% 2,009.19元  2 違約金 533,348元 114年11月20日 114年12月2日 (13/365) 0.3125% 59.36元  3 利息 110,600,000元 114年10月19日 114年12月2日 (45/365) 3.125% 426,113.01元  4 違約金 110,600,000元 114年11月19日 114年12月2日 (14/365) 0.3125% 13,256.85元  小計       441,438.41元 合計        111,574,786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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