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NDV 輔助宣告(2026-04-13)
其他/待認定
TNDV
2026-04-13
案號:輔宣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輔宣字第9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乙○○
關 係 人 丙○○
丁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8日所為之
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2項關於「受輔助宣告之人陳淑嫆」
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淑嫆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
定,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。復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
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
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
有明文,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
3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許哲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