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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6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訴字第812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顏靖凱  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顏靖凱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6萬8,840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,019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萬3,519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 官  林勳煜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如對本裁
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
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莊文茹
【附表】(金額:新臺幣)
⑴24萬6,292元 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 起算日 終止日 (計算至起訴前1日) 年息 給付總額 (元以下4捨5入)  1 利息 24萬6,292元  114年12月7日 115年3月11日 13.03% 8,352.67元  2 違約金 24萬6,292元 115年1月8日 115年3月11日 1.303% 553.91元  小計:8,906.58元       ⑵9萬6,198元 1 利息 9萬6,198元 115年1月6日 115年3月11日 9.73% 1,666.86元  2 違約金 9萬6,198元 115年2月7日 115年3月11日 0.973% 84.63元  小計:1,751.49元       ⑶11萬149元 1 利息 11萬149元 114年12月27日 115年3月11日 9.73% 2,202.23元  2 違約金 11萬149元 115年1月28日 115年3月11日 0.973% 126.26元  小計:2,328.49元       ⑷58萬9,732元 1 利息 58萬9,732元 114年12月16日 115年3月11日 9.13% 1萬2,686.19元  2 違約金 58萬9,732元 115年1月17日 115年3月11日 0.913% 796.57元  小計:1萬3,482.76元       合計:106萬8,84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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