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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(2026-01-0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6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訴字第8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周侑增  


被      告  朱海然  
            朱姝嫻  
            朱育佑  
            呂昱陞  
            呂宜錚  
            朱凱弘  
            朱盈螢  
訴訟受告知  
人          呂宛璇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
。本件原告係代位訴訟受告知人呂宛璇請求分割其與被告間公同
共有如附表一、二、三所示之不動產、動產,依各應繼分比例分
割為分別共有,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4萬7,80
5元【計算式:(817萬4,291元+1萬7,825元+2萬4,954元)×1/15
(被代位人應繼分)=54萬7,805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350
元,扣除前已繳裁判費4,100元外,尚應補繳3,25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後5日
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6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 官  林勳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如對本裁
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
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莊文茹
附表一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編號 土地 應有部分  (公同共有) 面積 (平方公尺) 公告現值 (新臺幣) 價額 (新臺幣,元以下4捨5入)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 全部 551.03 1萬800元 595萬1,124元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3/10 24.68 7,100元 5萬2,568元 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3/10 61.10 7,100元 13萬143元 4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 3/10 16.14 7,100元 3萬4,378元 5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3/10 223.05 7,100元 47萬5,097元 6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 3/10 14.40 7,100元 3萬672元 7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 3/10 679.50 7,100元 144萬7,335元 8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 3/10 17.62 7,100元 3萬7,531元 9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 3/10 7.25 7,100元 1萬5,443元 合計:817萬4,291元      

附表二:
編號 建物 應有部分 課稅現值 (新臺幣) 價額 (新臺幣)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 (稅籍編號:00000000000號) 12500/100000 2萬3,400元 2,925元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 (稅籍編號:00000000000號) 全部 1萬2,100元 1萬2,100元 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 (稅籍編號:00000000000號) 全部 2,800元 2,800元 合計:1萬7,825元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三:                    
編號 動產/存款 價額 1 車牌號碼000-000號機車 1,000元 2 玉井區農會存款  2萬3,954元 合計:2萬4,95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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