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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6-03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9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訴字第544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荏評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
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「起訴後
」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依上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68萬1,796元【計算式:本金674,593元+「起訴前」之
利息7,203元】,應繳裁判費9,17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,67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 法  官  王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 19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洪培綺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67萬4,593元) 1 利息 67萬4,593元 115年1月16日 115年2月10日 14.99% 7,203.17元  小計      7,203.17元 合計       68萬1,796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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